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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:对医保服务人员信用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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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医保局日前公布《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征求意见截至4月30日,拟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征求意见稿共八章。

其中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中提出,对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,按照《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》记分并实行加减分,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。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共12个月,记分周期届满,次年重新记分。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档案中备查。

对医保服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值扣分制,并根据失信扣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。对参保人信用评价按照《海南省医疗保障参保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》实行信用分值扣分制,并根据失信扣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。

关于信用信息的应用,征求意见稿提出,对于信用等级为“信用优秀”和“信用关注”的信用主体可以分别给予激励和惩戒。

对信用等级为“信用异常”的信用主体,可给予以下惩戒措施: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机构类信用主体失信信息,有效期为1年;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,解除协议,被解除协议的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医保定点;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;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等部门,实施信用记录与考核、职务职称晋升挂钩;禁止机构类信用主体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实际控制人、直接责任人或个人在有效期内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的相关活动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。